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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体育学院公文管理办法

一、总则

    第一条:为使我院公文管理工作做到规范化、科学化、制度化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》(中办发[1996]14号)和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》(国发[2000]23号)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    第二条: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、路线、政策,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,请示和答复问题,指导和商洽工作,报告情况,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。
    第三条: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、精简、高效的原则,做到及时、准确、安全、统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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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第四条:院办公室是学院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,主管学院的公文处理并指导院内其它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。
    二、公文类别
    第五条:我院公文有:
    (一)院党委文件(冀体院党字)。
    (二)学院文件(冀体院字)。
    (三)院纪检委文件(冀体院纪检字)。
    (四)院办公室文件(冀体院办字)。
以上四种文件之外的其它文件,不具备学院公文的效力。
第六条:各部门向院领导的请示不属于公文范畴,向主管院领导的请示不用经院办公室办理;须经两个以上(含两个)院领导批示的请示,由院办公室统一运行。
    三、公文运行
    第七条:公文草拟由职能部门负责。公文内容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或涉及全局的,以一个职能部门为主,相关部门配合。院党委会纪要、院长办公会纪要、院领导周例会纪要由院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草拟。
    第八条:公文拟稿人应认真拟稿,拟稿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把关,切实履行核稿责任。
    第九条:文件由草拟部门负责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后,送院办公室核稿。对于有较大问题的,院办公室退回草拟部门修改。
    第十条:院办公室核稿完毕,送有关院领导审核签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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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经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公文,由院办公室提交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,由党委书记或院长签发。
    第十一条:院领导签发后,由院办公室按照文件的类别统一编号、登记。文件正式印制前,由文件草拟部门负责校对。
公文运行简明流程:草拟(起草部门负责人核稿、签字)--审核(院办公室主任)--签批(院领导)--编号、登记(院办公室)--签印(院办公室主任)--印刷(文印室登记)--下发、上送(院办公室或职能部门负责)
    四、收文办理
    第十二条:收文办理是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,包括签收、登记、审核、拟办、批办、承办、催办等程序。
    第十三条:签收、登记、分送。机要来文来电,由机要秘书签收、登记,其它来文由院办公室秘书科签收、登记。
    第十四条:拟办、批办。所有文件由机要秘书送院办公室主任,提出拟办意见后送有关院领导批办。
    第十五条: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,不得延误、推诿。从收到公文之日起计算办文时间。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,一般特急件随到随办,当天办结;一般性公文在一周内办结。承办部门应认真按领导批示办理,承办完毕,及时汇报办理情况。
    第十六条:送院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,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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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公室负责催办,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,重要公文重点催办,一般公文定期催办,避免漏办和延误。
   第十七条:传阅公文要严格登记手续,随时掌握公文流向,避免漏传、误传和延误。公文传阅要建立催阅(退)制度。
    五、立卷与归档
    第十八条:公文办理完毕后,应当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和《学院档案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及时整理(立卷)、归档。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。
    第十九条:各部门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在每年6月底以前将上年度的公文向学院档案室移交。
    六、公文管理
    第二十条:学院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。
    第二十一条: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,应当加盖学院证明章,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。
    第二十二条:公文被撤销,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;公文被废止,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。
    第二十三条: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非秘密公文,经过鉴别并经院办公室主任批准,可以销毁。
    第二十四条:销毁秘密公文须经院主要领导批准,严格进行登记,并由批准人和院办公室主任签字。
    第二十五条:院内部门合并时,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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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理。部门撤销时,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(立卷)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室。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,应当将本人暂存、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、清退。
    七、 附则
    第二十六条:公文文种按《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》和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》执行。
    第二十七条:本办法从2006年6月1日起执行。
    第二十八条:本办法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 
 
 
二○○六年五月三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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